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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首钢伊犁钢铁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拆除情况的公示

关于首钢伊犁钢铁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拆除情况的公示

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,“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,长期违规生产,污染排放严重”,自治区经信委确定了整改任务,并制定整改目标“依法拆除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台72平方米的烧结机”。
  按照既定目标,自治区经信委采取以下措施:2018年1月24日,向伊犁州经信委下发了《关于限期拆除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的通知》(新经信原材料〔2018〕38号),要求伊犁州经信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2月28日前拆除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相关设备。2018年2月26日,伊犁州经信委在《关于上报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拆除情况的报告》(伊州经信〔2018〕27号)中报告该落后装置已拆除。2018年3月28-29日,自治区经信委原材料工业处会同自治区环保厅、钢铁协会有关专家赴伊犁州核查证实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已完成拆除。

  现将此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时间:即日起7天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以上情况持有异议,均可在公示期间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举报或反映(地址: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8号原材料工业处,邮编:830000,联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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